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陆川县柏诚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陆川县柏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860元

给原告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

2、被告陆川县柏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72860

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给原告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18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川县柏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75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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