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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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陆川县柏诚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陆川县柏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860元 给原告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 2、被告陆川县柏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72860 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给原告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18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川县柏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75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