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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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共同向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截至2020年2月27日的借款本金22583.17元,利息473.85元,合计23057.02元,并另行计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共同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