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435.20元;

二、***赔偿***经济损失18983.78元,扣除已赔偿5000.00元,尚应赔偿13983.78元;

三、***赔偿***经济损失4745.94元,扣除已赔偿1380.00元及门诊费227.50元,尚应赔偿3138.4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9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7.00元,由***负担397.00元;***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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