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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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正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1169054.1元; 二、被告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1169054.1元监理费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2元(原告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931元,由被告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