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汇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漯河市长江路41号的房屋及场地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9日的租金32219元(年租金168000元÷365天×70天)。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汇贸易公司营业损失269304元(月停业损失673260.68元×40%)。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费11400元,评估费26000元,共计37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负担7500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