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晟宇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中航光合(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南京国联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航合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内蒙古晟宇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三、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中航光合(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7187元,合计639374元,由内蒙古晟宇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13125元的范围内与内蒙古晟宇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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