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晟宇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中航光合(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南京国联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航合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内蒙古晟宇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三、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中航光合(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7187元,合计639374元,由内蒙古晟宇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13125元的范围内与内蒙古晟宇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