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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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2民初36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井三公司项目一部工人,住***。 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黑060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黑06民终157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20年4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珊珊 人民陪审员吴玉斌 人民陪审员徐光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荣立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