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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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4079.08元,2020年1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808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1元,减半收取计2180.50元,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 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