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福鑫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福鑫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内存款1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裴永兴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陕KXXX**)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