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福鑫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福鑫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内存款1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裴永兴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陕KXXX**)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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