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宋一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纪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宋一璞与被执行人纪方居间合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102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纪方自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宋一璞服务费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五万元自2018年2月28日起算利息;其中七万元自2018年4月13日起算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宋一璞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纪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0年4月25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码号牌为(豫A×××××)蒙迪欧牌汽车一辆,已查封,系轮候查封,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已告知申请人。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分别于于2020年5月7日和2020年5月11日分别赴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两套,该两套房产皆有抵押和多次查封,已无剩余价值,已告知申请人。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余额2592.74元,已扣划暂未发还给申请人五、因被执行人纪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纪方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截止2020年6月2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以短信的形式对申请执行人宋一璞进行终本前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已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其征求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一并告知其,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提出执行异议。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可以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纪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一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新建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永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