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7‰计算,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按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10.5‰计算,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按本金95000元月利率10.5‰计算,从2017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按本金94000元月利率10.5‰计算,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按本金93000元月利率10.5‰计算,已付利息6918.25元); 二、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