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7101执恢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福喜,男,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8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

行人高福喜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

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福喜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高福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苗 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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