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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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7101执恢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福喜,男,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8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 行人高福喜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 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福喜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高福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苗 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