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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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 安阳市力元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林州市开元农村信用合作社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贷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2000年8月10日至2020年3月5日扣除已偿还利息后剩余利息为1433782.5元); 二、被告安阳市力元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阳市力元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4元,由被告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安阳市力元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19504元,由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负担3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