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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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力德牧原牧业有限公司 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灵武市力德牧原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17527.07元、逾期付款利息101944.59元,共计2419471.66元;2019年1月24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35%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灵武市力德牧原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241752.71元; 三、被告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第一项由被告灵武市力德牧原牧业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武市力德牧原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灵武市力德牧原牧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以其与被告***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室房屋,被告***以其与被告***所有的位于灵武市***用房、被告***以其名下位于灵武市***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武市力德牧原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8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27768元,由被告灵武市力德牧原牧业有限公司、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