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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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鲁山县供电公司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第17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9.6‰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17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17驳回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