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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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借款本金15600000元,利息3310224.1元,并支付2018年8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如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对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分别仅在最高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李爱莲在其与被告***的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案件诉讼费135261元,由被告***、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杨芬、李爱莲、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