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8840元,支付违约金45768元,合计2746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18元,减半收取计33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18元,共计9927元,由上诉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1798.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12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