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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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魏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魏东东退赔被害人杨某3损失人民币1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损失人民币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