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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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 获嘉县森海运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获嘉县森海运业有限公司运费3074826.26元及应算利息(利息以3074826.2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获嘉县森海运业有限公司合同履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0元,由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限其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移交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