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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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鹏程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原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泾源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宁夏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336575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96元,由被告宁夏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