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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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汶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汶支行借款本金39927.8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225‰自2019年8月24日计算至清偿日;复利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8月24日计算至清偿日); 二、被告***、***、王进红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进红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凭本判决书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被告***、***、***、王进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