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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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1民初300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王云,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法祥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亚洁 书记员解玉琪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