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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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泰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欠款本金68578.98元、手续费3085.91元、罚息8401.78元(截至2020年4月18日),并支付剩余利息及滞纳金(自2020年4月19日起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对于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鲁D×××××号的吉普牌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元,申请费1070元,合计18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