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市大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隆昌家电机电制冷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隆昌家电机电制冷经营部财产损失874657元的50%,计款437328.5元;

二、限被告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隆昌家电机电制冷经营部财产损失874657元的20%,计款174931.4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隆昌家电机电制冷经营部财产损失874657元的30%,计款262397.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3元,被告***负担3136.5元,被告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54.6元,被告***负担18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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