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801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华东。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新疆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新库市经证字第2516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94437.62元,执行费28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2801执2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  新  宇

审判员傲  力 杰  图

审判员艾尼瓦尔·玉素甫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马  小  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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