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801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华东。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新疆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新库市经证字第2516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94437.62元,执行费28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2801执2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 新 宇 审判员傲 力 杰 图 审判员艾尼瓦尔·玉素甫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马 小 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