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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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19)新320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解除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心血站与被告新疆德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和田中心血站业务综合楼置换框架协议书》;被告新疆德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心血站支付违约金500000元;驳回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心血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19)新320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疆德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心血站支付工程款及补偿款3813928.67元。 如果上诉人新疆德亚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26元,由新疆德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8655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心血站负担152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707.74元,由新疆德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5637.61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心血站负担14070.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