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胡帅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帅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姜稳龙1691元、被害人路瀚鑫2374元、被害人李毅飞2068元、被害人刘浩杰1559元、被害人赵浩彬1279元、被害人王世炫1274元、被害人李征750元、被害人员孟豪3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