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再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再1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7月26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照约定月息8.4‰计算,逾期利息从2012年7月27日起,按照月息12.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