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157646.9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被告***、赛提哈力·拜森拜、祖丽帕西·纳比、阿哈提·肉孜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2元,由被告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赛提哈力·拜森拜、祖丽帕西·纳比、阿哈提·肉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