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再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期限。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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