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999.98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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