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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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山东金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798元,由微山县伟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98元,山东金福至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98元,由山东金福至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