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棣飞宏棉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民抗2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无棣飞宏棉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现于济南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无棣飞宏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鲁162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26日,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滨检民(行)监[2020]3716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常维华

审判员张魁海

审判员孙兴春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慧

书记员高龙杰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