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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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棣飞宏棉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民抗2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无棣飞宏棉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现于济南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无棣飞宏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鲁162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26日,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滨检民(行)监[2020]3716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常维华 审判员张魁海 审判员孙兴春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慧 书记员高龙杰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