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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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难民,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福兴,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西省盂县南娄镇南娄村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工程设备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西省盂县南娄镇南娄村的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工程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因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永祥 执行员 侯添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