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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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843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还须支付208436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7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2093元,由原告***负担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