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 ***、***对上述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费300元,共计400元,由***、***负担200元,由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