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拜城县丰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797089.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0.90元,减半收取5885.45元,由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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