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灌云县维尔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723民初2400号 原告:山东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友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平,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山东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5162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日,原告与灌云县仙居怡景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对灌云县仙居怡景花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同年11月3日,原告与灌云县维尔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权利义务受让协议,约定灌云县维尔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期间的所有权利归原告,被告为涉案小区17号楼101室(面积215.07平方米)业主,其享受了原告及灌云县维尔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但却没有及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从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被告拖欠物业费共计516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霞定于签订协议之日向原告山东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用3500元(该费用已经给付,该物业管理费用计算至2021年4月1日)。 二、原告山东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山东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夏文明 书记员 程 易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