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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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 昆山太鲁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昆应急罚[2019]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昆山市应急管理局负担;该费原告昆山太鲁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