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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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四维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四维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应偿付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34000元,并承担以货款23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以货款2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0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275元(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宁夏四维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天马电源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