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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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6316.14元、营养费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护理费3700元、误工费7289元,共计49895.14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20989元,在其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8906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7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