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靖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陕西靖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保险金)13.5万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靖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万元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月利率8.4‰从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按月利率10.92‰从2019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