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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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诚信华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三宏宣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告柳州三宏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2、被告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柳州三宏宣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29100元; 3、原告柳州三宏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自行拆除取回其安装的相关设备和材料(详见诚信华正资评报字(2020)第015号《评估报告书》中的《移交日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明细表》); 4、驳回原告柳州三宏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25元、保全费人民币3170元、鉴定费人民币2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7395元,由原告柳州三宏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21元,被告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负担34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