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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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3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

柳州市宝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付给***工程款779279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7792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对工程款779279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柳州市宝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付给***工程回报款276744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27674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驳回柳州市宝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934元(***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3535元(柳州市宝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鉴定费14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4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535元(柳州市宝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6938元,鉴定费142000元,由柳州市宝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1244元,鉴定费14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94元。柳州市宝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付的诉讼费24174元在履行期限内径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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