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荣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荣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返还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26日欠付的利息517,826.29元,合计5,517,826.29元;

二、被告吉林省荣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以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17,826.29元合计5,517,826.2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4375‰(6.1625‰+6.1625‰×50%)向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4月27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荣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九台市东湖生态经济开发区(长吉公路8.5公里处)15台套机械设备(热压机5台,分别为2800吨2台,1600吨3台;二合一晾晒版线1个;豪迈1#线下料机械手1个;豪迈线进料台变频1个;豪迈1#线同步进料台1个;豪迈线电柜1个;分度盘翻板机2个;UV干燥机组1个;UV干燥机组配套机1个;豪迈开槽开榫线2个)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荣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212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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