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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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建工集团 牡丹江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418776.68元、2017年1月7日至2019年6月17日工程款利息166794.93元,合计1585571.61元,2019年6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0元,减半收取计9535元,由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