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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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汉中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13315.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5元,反诉费50元,由被告汉中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