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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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食盐损失费62100元; 驳回原告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纪 人民陪审员 谢玉庆 人民陪审员 张本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维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