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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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与被告北海市鸿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8年签订的《别墅用地销售补充合同》; 2、被告北海市鸿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资料费25000元、税金6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北海市鸿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97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