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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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贵H×××××号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因蹇孝俊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包含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贵H×××××号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因蹇孝俊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包含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94455元;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贵赔偿上诉人***、***因蹇孝俊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包含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73826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308元,由上诉人***、***负担180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4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上诉人***、***负担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负担73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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